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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镇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镇县人民政府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运作程序,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8号令)以及财政部、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强化领导责任意识,明确管理环节职责
第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项目和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本级财政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安排的各项配套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用于全县经济建设和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管理规定特殊、用途范围限制严格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林水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生态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教科文卫资金、行政政法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疫情防控资金以及其它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等。
第二条 加强对财政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提到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意识。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管好、用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按照“六化”(任务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责任数量化、数量序时化、序时结果化)管理要求,使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全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对号入座,发挥应有的作用。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要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汇总全县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政府投资计划申请,与财政局衔接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统筹编制全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凡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都要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同时办理项目建设的土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办理水土保持、取水许可、项目开工许可等手续;
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全县涉农整合资金实施项目的论证、入库、备案;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投资评审、资金的拨付把关、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
县住建局负责办理项目依法招标手续、建筑节能认定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涉环项目手续批复;
县文旅局负责确认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县防震减灾中心负责进行项目建设抗震设防审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核查项目建设是否需要办理征占用林地建设手续;
县审计局负责协助项目完工的资金决算审计;
项目建设需要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都要积极协助完善各类手续。
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担负起各自的职责,从项目申请立项到组织实施,再到项目竣工,每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实施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严肃追究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二、筛选优质项目入库,科学论证立项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各乡镇拟争取上级资金时,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多方了解信息,及时准确把握上级部门的投资政策和投资导向,按照全县“十四五”规划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计划,统筹布局,谋划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行政审批局立项批复后,列入重大项目投资库(县发改局),逐级申报争取上级资金。拟使用县级涉农整合资金实施项目时,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要重点围绕全县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及建设美丽乡村发展计划,认真筛选把关,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报县乡村振兴局项目库备案。每年所实施的涉农资金整合项目,都要从乡村振兴局的项目库中精选,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项目建设投资预算一般应小于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坚决杜绝无资金预算或资金预算不足的项目立项。认真落实《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禁止实施由施工单位垫资项目。对已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组织开展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书,办理完善项目开工建设的各类手续。在项目建设中如需对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调整的,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县行政审批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其投资预算应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经投资评审后组织实施。除争取上级资金及县级涉农整合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拨付使用项目资金时要认真填制《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并将上级部门或县政府项目资金批复文件、县行政审批局立项文件批复、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开工许可证、监理单位资料、支出票据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领导批准拨付。在具体的资金拨付中,按照县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办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支付原则上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实施,具体执行标准为:项目启动时可拨付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预付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拨付进度款时,一般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签证进度资料及财务支出票据办理,项目完工后验收合格,可拨付到财政投资总额的85%。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再拨付到预算投资总额的90%,最多不超过95%,剩余的5%—1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质保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实施乡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预留质量保证金一次付清。如出现质量问题,所预留质量保证金将作为维修费处理;如项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严肃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属疾病防治、救灾、救济、防汛抗旱、安全环保等性质的财政专项资金,要依据紧急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县政府领导审批,随请随拨。特殊情况可一次性拨付到位,由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随后跟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审计部门提请项目决算审计;项目决算资金原则上不超批准立项的预算金额。项目决算审计金额是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价款依据,县审计部门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决算审计。项目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及乡镇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金额,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产权登记手续。严禁项目建设单位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形成大额预付款项。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平台管理。属于乡村集体资产的要纳入乡镇结算中心“三资”管理平台管理,并报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备案。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各乡镇的项目完工情况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有账可查,登记在册,坚决防止资产流失。
四、把好项目验收关口,确保投资安全有效
第八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验收负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所在的乡、村(企业)都是项目完工验收的组织和参与单位。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自验,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接到验收申请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请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的方式主要为:采取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资料、相关财务资料,现场查验项目建设情况,走访受益对象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九条 各类项目验收具体内容为:一是基础设施及产业建设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查验项目建设的批复立项资料、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情况,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建设规模、预算执行情况、监理签证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项目建设完工财务决算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二是资金补助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情况,要有项目补助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到受益户的签字花名表(包括受益户的姓名、联系电话等)。验收要随机抽查,并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原则上不低于受益总户的10%。三是货物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检查所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要与所签订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情况,货物类采购的资料是否合规,货物经手人的入库登记情况是否完整。四是培训类的项目验收。主要检查培训活动的发布文件,培训日程安排,培训讲义,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培训现场照片,随访受训对象原则上不低于受训总人数的10%等。
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不断提升使用效益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建设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要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督和评价,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时,要将项目绩效目标一同申报,申报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科学化、合理化、具体化,并与资金相匹配。其中产出指标要细化分解到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要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其产出效益。效益指标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也要用定量方式描述。
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资金时,要审查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批复后,项目方可进入安排实施阶段,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的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控,防止发生偏离目标现象。如出现项目建设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直接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提请县政府以后年度为部门单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六、主动公开使用信息,广泛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要纳入县乡政务公开以及村务公开范围,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公开的信息必须有:项目负责人、投资概算、资金性质、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的绩效等。
七、着力抓好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检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资金来源是否合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特别是通过核查项目投资预算及审计报告,对完工后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要进行定期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或项目已完工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及时收回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防止形成资金的积压和浪费现象。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镇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