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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天镇县化肥厂家属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天镇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落实解决化肥厂家属区居民多年来对房屋改造置换的诉求,逐步推进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参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关于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的通知》(同建住﹝2020﹞110号)和《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晋建保字﹝20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东门外化肥厂家属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土地收回国有。具体事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
县城东门外化肥厂家属小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东至万家乐小区(一期);西至东环路;南至产业南路;北至万家乐集贸市场;占地总面积约86亩,共涉及211户。
三、征收单位:天镇县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天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天镇县化肥厂家属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征收和安置。
五、征收期限:二个月
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2021年11月9日。签约时间以房屋征收通知书为准。
六、评估:2021年6月29日天镇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化肥厂家属区及周边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进行入户初评的公司为山西金胜原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征收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各相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我县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