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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 08-20 阅读次数:1573    
  1、新办我县鼓励发展产业内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的项目,连续三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2、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新增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3、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其流转税年贡献地方财力达5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30%奖励企业。
  4、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成后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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