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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30年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2、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 3、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合作办厂。土地作价等标准不低于当地三年平均产值的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4、凡来我县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改和厂区建设。 5、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6、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交纳的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扩建。 7、对投资额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经办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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