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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08-20 阅读次数:1473    
  1、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3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县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的,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4年,减半征收8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8年。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给予以下列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
     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以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9、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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