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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颁发《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凭此证书,县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 2、实行政务公示制和首办负责制。 县涉及企业管理的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及各环节联系人,进行汇总公示,充分方便投资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监督。 各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投资者,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投资者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县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县发改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县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财政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上报;建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公安、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限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4、企业筹备期间,如企业需缓交各种规费,办理的各种证照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保管,期间不影响投资人使用。在投资人建厂资金到位、企业投产达效后,交还投资人。 5、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内、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四套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重大项目的申办手续由招商工作机构派人帮办,直到办妥为止。 6、保护外地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对引资新办的企业实行全封闭管理,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多次重复检查。如工作需要必须检查,要报经县招商引资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公安部门责成专人负责新企业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扰外地投资者的行为。 8、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9、县各有关部门及办事人员要积极协助投资人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搪塞刁难投资人的,县委、县政府视其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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