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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天镇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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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4 11:06
标题: 省人民检察院第三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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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检察院第三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察

发布时间:2024-07-04 11:06 来源:天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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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最高检“持续推进巡回检察”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的整体优势,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最高检“扩大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试点”的安排部署,省人民检察院第三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组对天镇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察。

6月27日至6月29日,省人民检察院第三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组对天镇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巡回检察组紧扣最高检、省院关于本次试点任务要求,紧抓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新特点、新要求,以《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根本遵循,全面开展全链条、各环节涉及各项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察。

巡回检察组深入玉泉、卅里铺、张西河三个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指导:一是调查评估检察。重点检察委托调查评估机关是否按照规定核实居住地;二是交付执行检察。包括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履职书面告知、办理交接、送达及抄送文书等职责;三是监督管理检察。包括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入矫宣告、组成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进行分类管理、信息化核实、实地查访、办理外出审批、办理变更执行地审批、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监督管理职责;四是教育帮扶检察。包括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教育矫正活动,是否按照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区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公益活动;五是考核奖惩检察。包括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定期考核,是否按照规定给予表扬、训诫、警告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六是变更执行检察。包括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逮捕、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外收监执行;七是终止或解除矫正。包括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终止或解除矫正,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解矫宣告。(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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