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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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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2-27 10:22
标题: 关于明确2022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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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22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7 10:22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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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精神,从2022年起,县(区)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和45-55%测算确定。经测算,2021年调整后的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均达到指导区间,其中,部分县区的城市低保标准高于指导区间。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市本着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暂不作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大同市民政局大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同民发〔2021〕10号)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

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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