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6000/2023-00079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9 09:24
标题: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23〕50号
时效: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09:24 来源: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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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16     

(此件公开发布)

 

 

 

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根据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发〔20239号)文件精神和市安委会《大同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安发〔202311)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系统性、整体性思维全面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各级党政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大起底”排查和全链条整治的工作要求,坚决防范燃气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措施,创新管理模式,加强技术推广,依靠科技赋能,着力构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管理规范化、运行监测智能化、联合监管常态化的燃气管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

在全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用3个月时间开展集中专项攻坚,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风险隐患,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切实消除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6个月时间巩固集中攻坚成效,开展“回头看”确保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5年底前,健全标准化体系,完善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

(一)开展企业“问题气”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或未按燃气经营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住建局)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住建局)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牵头单位:应急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牵头单位: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局)

(二)开展“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配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公安局)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燃气具等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 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公安局)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公安局)

(三)开展“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违规占压燃气管道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责任单位:住建局)

2.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单位:住建局)

3.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交通局)

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处置。(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开展餐饮企业等“问题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工信局)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100公斤气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工信局)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公斤“气液双相”气瓶、未带熄火保护灶具、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场局、工信局、公安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公安局、住建局)

(五)开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整治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牵头单位:交通局,配合单位:公安局)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应急局)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工信局)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责任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三、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工信局)

(二)加快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改造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县政府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牵头单位:发改局、财政局,配合单位:住建局)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责任单位:住建局)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供应点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5.推进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多层建筑和餐饮等公共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要求符合改造条件的“弱、散、差”类型餐饮场所应改尽改,支持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社会保障与服务机构进行“瓶改管、瓶改电”改造。(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三)提升燃气安全智能化监管水平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住建局)

3.积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充装标准化、配送统一化、管理智能化的运行水平,尽快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过程、可追溯动态监管目标。(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交通局、市场监管局)

(四)落实燃气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

1.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应按规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等事项。(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3.严格落实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4.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司法局)

5.严格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司法局)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各乡镇(社区)要设立燃气安全服务电话,将服务范围扩大至使用燃气的乡村,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普及燃气安全应知应会常识,宣传典型警示案例,强化居民用户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乡()、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8月至11)

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集中排查。住建局牵头,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按照分工职责负责排查燃气企业及使用管道燃气商户;市场局牵头,工信局、消防大队配合负责排查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排查游街商贩;交通局负责排查全县违规运送燃气车辆;公安局负责排查打击非法经营燃气、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的“黑窝点”;各乡(镇)负责排查本辖区内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科局、民政局、文旅局、卫体局、工信局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工业厂区等使用燃气的场所,对单位自有和本行业领域燃气供气设施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要加强协调,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立行立改。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落实整改。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3.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 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12月至20246)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7月起)

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燃气管理制度,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天镇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调整为“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市场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县住建局为召集人单位,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审批、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及各乡(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县住建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织应急、工信、市场、消防救援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各方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县直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各成员单位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确保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

县工作专班在县安委会的统筹协调下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综合运用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

202395日前,县应急、工信、市场、消防救援等部门报送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派驻人员名单,其他县直成员单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9月起,县直各成员单位专班每月18日前报送行业整治工作情况。县专班办公室将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汇总上报市专班及市委、市政府。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18435204299  

邮箱:tzxzjj123@163.com

 

附件:1.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

2.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回执表

 

 

附件 1

 

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

 

    长:赵宇雄    县副县长

副 组 长:郝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罗光宪    县住建局局长

荆云东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贾丙富    县工信局局长

    员:张利锋    县发改局局长

郝世春    县教科局局长

张志峰    县民政局局长

李建利    县财政局局长

安建清    县司法局局

刘晋中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薛志远    县交通局局长

原存柱    县文旅局局长

高泽文    县卫体局局长

      县能源局局长

杨宝英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李耀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城管执法大队队长

      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高永胜    县社区治理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罗光宪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由张达栋同志担任,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织应急、工信、市场、消防救援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


 

附件 2

 

天镇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联络人回执表

姓名

单位

系电话(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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