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6000/2023-00076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05 08:47
标题: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2023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23〕45号
时效: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2023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08:47 来源: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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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镇县2023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30    

(此件公开发布) 

  

 


天镇县2023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汲取我县一些地方发生非法违法采矿的深刻教训,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采砂的反弹势头,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结合山西省《关于对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断推动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坚持“零容忍”,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精心组织,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好我县矿业秩序和安全秩序。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粘土、浅层矿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洗沙场、搅拌站、村民住宅院落场所等作为掩护,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以及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三、实施步骤

从即日起,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县内开展滚动式、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为推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矿山安全生产环境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一)研究部署阶段(830日—831日)

1.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各部门要召开党委(组)会议专题部署,认真研究制定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畅通违法信息收集渠道。各乡镇要公布乡镇违法采矿举报电话,同时通过网络舆情信息、群众举报等方式搜集各类矿产违法违规线索。

3.建立专项行动台账。建立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持证矿山检查台账和私挖滥采易发点排查台账,砂石加工和堆放场所排查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91日—920日)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打击整治排查发现和核实的非法采矿行为。

对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矿山,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遣散从业人员,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对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矿山(点),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及时立案,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盗采现场按照清除设备、清理人员的标准取缔到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从事非法盗采的采掘加工设施(设备)、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及时处置。

对各类工程项目,超出政策边界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借工程项目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及时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地区,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每周五前将各乡(镇)专项行动周报报送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921日—930日)

县政府组织对各乡(镇)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指导各乡镇将排查出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并对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取得实效。925日前,各乡(镇)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总结报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排查

各乡(镇)是本次专项行动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组织开展排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村、逐沟、逐矿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开展全地域摸底排查。凡发现私挖滥采行为立即打击取缔。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进一步强化有证矿山监管,凡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函告乡镇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停产整治企业未经复工验收一律不得生产。

(二)强化巡查

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无证非法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特别要加强夜间巡查力度和频度,三日内必须辖区巡查全覆盖。要在主要易发盗采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发现有非法拉运矿产资源的车辆一律截停,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彻底斩断非法买卖、开采矿产资源渠道。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风险隐患严重区域,要加大检查频次,必要时派人盯守。

2.充分发挥实时监控系统作用。我县自然资源监控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更加及时、准确发现非法违法采挖行为提供了有了保障。系统监控工作人员发现异常现象后,要立即上报处置,接到处置指令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行动,赶赴现场打击取缔,从严从重处置,将非法违法采挖行为遏制于萌芽状态。

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的通知》要求,抽调人员成立联合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对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3日内未发现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或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巡查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4.建立非法采矿档案。各乡镇政府要通过此次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点;3)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点。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对全县有证矿山企业证照,依职权进行摸排登记,建立台账,并依法处置。

(三)压实责任

1.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方案,组织乡村两级干部组成巡查队伍,建立巡查台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制止。对无力打击取缔的对象,要及时联系负责本乡镇执法工作的机动执法队负责人依法打击,但仍应坚持主体责任的原则,由乡镇统筹各方执法力量将机械设备扣留至乡镇,并将案件移送到县领导组办公室。

对发现的管辖区域界限不明确的采矿行为,坚持先行清理取缔的原则,查清采矿业主并报告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测绘予以界定。

对于民政部门划定的省界、乡界存在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涉事地点的相邻乡镇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取缔、报告的,由涉事地点相邻乡镇共同承担责任。

2.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强化监管责任

1)国、省、县干道由公安部门设立的出省检查站,对运载矿产品的车辆履行检查合法矿山企业提供的有效凭证,对没有有效凭证的矿产品车辆移交自然资源局处理;乡村道路出省的由所属乡镇安排乡村人员执守检查运输矿产品的相关凭证,对发现非法运输矿产品的,及时报告乡镇及自然资源局处理。

2)自然资源局坚持6只执法队伍日常巡查,各机动执法队应建立工作台账,各队长在接到乡镇求援电话后,应在一小时内集合队员赶到指定地点,依法扣留设备机械至乡政府,并出具扣押清单。对发现规模较大(机械车辆5辆以上)的采矿、采砂行为,自然资源局局长、公安局分管领导、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处理。各机动执法队在履行职责后,应将案件情况报告至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并将案件移交至执法监察大队统一处理。

3)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领导组的分析研判。各职能部门和乡镇遇有工作问题,联系机动执法队进行联合处置。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电力、运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无证选矿企业的取缔打击力度,并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函告相关职能部门。

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组办公室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每周召开一次研判会,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并报告领导组。

对有证矿山要区分情况,严格管理。一是证照齐全的矿山企业,依照规定依法依规可以生产;二是证照不全的,全部停产整顿,完善手续后方可复产;三是采矿证到期或处于延续状态的,以无证论处,坚决关停并撤离机械设备。

对于需要生态修复的矿山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修复方案,待乡镇和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3.司法机关严肃查处犯罪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加强指导,快速启动司法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

切实抓好《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公开举报电话,规范评定程序,落实奖金发放,做到应奖尽奖、足额兑现,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持续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查严打

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形成震慑效应。同时,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移送纪委监委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要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肃处理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等腐败问题。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做到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辖区内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辖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范围内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查处,查处合法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行为;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认定,对构成犯罪以及社会反响强烈非法采矿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非法采矿坑口,报告当地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取缔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沙霸”“矿霸”的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电力部门:加强供电企业监管,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督促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依托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不明原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宣传部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持清醒,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各乡镇、相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克服麻痹松懈、侥幸心理和厌战情绪。

(二)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牢牢扛起监管主体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多方协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

各乡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立即组织成立工作专班,根据各部门职责,联合开展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好天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非法采矿的犯罪线索。公安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天镇县2023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   天镇县私挖滥采易发点



附件1

天镇县2023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

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长:闫伟国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世盛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赵宇雄  副县长

  员:王永平  县委常委、米薪关镇党委书记

高晓春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梁晨曦  县宣传部副部长

刘晋中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荆云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志峰  县水务局局长

高平福  县林业局局长

袁存芳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天镇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国家电网天镇供电公司总经理

    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全秀  国营林场场长

王生辉  玉泉镇党委书记

    主持玉泉镇政府工作

    谷前堡镇党委书记

李国强  谷前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丁宝君  卅里铺乡党委书记

    卅里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苗国栋  米薪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文煜  主持贾家屯乡党委工作

    贾家屯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宋志辉  赵家沟乡党委书记

冯秀峰  主持马家皂乡党委工作

    马家皂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刘首龙  南高崖乡党委书记

杨广川  南高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袁建刚  张西河乡党委书记

    张西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牛建伟  逯家湾镇党委书记

贺占军  逯家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文晋  新平堡镇党委书记

李雁东  新平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晋中担任。


附件2

天镇县私挖滥采易发点

米薪关镇:赵家天村、于西堡村、东盘道山、石羊庄村、

袁家天村

赵家沟乡:王凤沟村、天沟村北、舍科村东北、盆儿井东北、后峪沙沟、高南庄北

谷前堡镇:水磨口村、榆林口村

卅里铺乡:阳和塔村、白小山村、李芳山村

逯家湾镇:薛家夭、二顷坡、十字河、罗家山、贾家山

新平堡镇:十六墩北山、杏园天、五里墩、祁家天

玉 泉 镇:唐八里南山、沙沟寺东山、三里屯南山、滹坨店南山、石家庄南山、李家庄、葛家屯

张西河乡:周家山、盛家庄北山、深沟天南山、朱家屯南山、下营村西北、刘伸屯南山、张东河沙沟、邬家天、吴家湾沙沟、麻黄塄沙沟

南高崖乡:姜前屯西沟、大老沟、阳坡村、高家寺西山、

大庄科北沟、大平沟、南井沟、左所沟、赵家夭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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