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6000/2024-00013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26 17:02
标题: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镇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文号: 天政办发〔2024〕12号
时效: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镇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6 17:02 来源: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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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村饮水安全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水农水〔2019204)和《大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水字〔2019258)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全县农村单村(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对县城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村居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县城自来水公司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三、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收费以补偿运维成本为主,原则上单村(联村)供水水价按最低不低于1/吨、最高不高于县城供水水价收取。

五、属地乡镇要全面加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及其使用管理,指导各行政村根据本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水价,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由属地乡镇汇总辖区内各村水价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备案。

六、各行政村确定专人定期抄表并确定统一账户,按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用水户可自行交纳水费,或在各自水费交存账户中预存资金,预存资金不足时,收费人员及时告知用水户进行预存。

七、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八、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户生活用水,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具体标准3/每户·每月;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可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上,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九、各行政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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