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6000/2024-00030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17 11:20
标题: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24〕18号
时效: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7 11:20 来源: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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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天镇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7   

(此件主动公开)

 

 

 


天镇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方案

为按时完成全县2024年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审核及申报工作,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4]148号)、《大同市扩大公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7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复核、新增工作方案及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复核年审

(一)年审对象

2024年审核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全部对象, 年审对象应在年审期间主动到所在社区及规划区域内六个城中村进行年审登记,凡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二)年审条件

1、复核对象在所在辖区各社区以及规划区域的东南街、东北街、西南街、西北街、南园子村、谷前堡村六个“城中村”居住半年以上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天镇县202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住户30730元;农村住户13318元);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自有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三)退出机制

在复核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未按时参加年度复核的;

2、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购买商品房、收入或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的;

4、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拥有家庭用车税后10万元以上或经营性机动车税后15万元以上以及购车2辆以上的,且购车在5年以内的,但车辆在上年度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5、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经济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批的 财政供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除外;

6、申请对象已经享受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配售、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7、其他不符合保障政策需退出的情况。

(四)年审复核程序

1、申请年度复核的住房保障对象,到所属社区(村委会)申请并填写《天镇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申请资料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比对,比对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居住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注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符合补贴发放对象。

二、新增申请

(一)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包括以下六类对象:

1.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本年度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本年度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本年度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4.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5.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农民工、乡村医生、乡村教师、转移至我县工业园区的从业人员以及取得我县居住证的持有人等,能够享有同等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二)保障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申请对象在天镇县所在辖区各社区以及规划区域的东南街、东北街、西南街、西北街、南园子村、谷前堡村六个“城中村”居住1年以上的。

2.收入标准:申请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天镇县202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住户30730元;农村住户13318元)。

3.住房标准:申请对象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 平方米),自有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三)在审核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1、申请对象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的;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拥有家庭用车税后10万元以上或经 营性机动车税后15万元以上以及购车2辆以上的,且购车在5 年以内的,但车辆在上年度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经济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批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除外;

5、申请对象已经享受保障住房实物配租配售、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6、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四)申请资料

新增申请对象须填写《天镇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明;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所在辖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出具劳动合同,单位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出具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务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暂住证,务工单位收入住房证明;农业转移人口,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乡政府的农业转移人口证明,居住地村委会出具暂住证明及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1年以上备案材料或公安机关暂住证;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

4、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及出租房屋的产权来源证件;

5、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程序

1.申请家庭应当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规划区域内六个城中村申请并填写《天镇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申请资料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人信息比对,比对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居住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

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注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符合补贴发放对象。新登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轮候制。

三、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员缴纳公积金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涉及退休人员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情况。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不动产部门:负责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

县住建局责成房产服务中心、易迁办、危改办对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查询。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登记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并上报,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复核和专项检查。

四、发放标准

低保无房家庭:每年每户3600元,低保有房面积未达标家庭每年每户3400元。

中低收入无房家庭:每年每户3300元,中低收入有房家庭每年每户3100元。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按照中低收入无房家庭标准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有骗取住房保障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追回冒领金额,拒不退还补贴资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函告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

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住房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

(三)其他部门及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按规定履行住房保障工作相应职责,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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