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6000/2024-00012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25 18:10
标题: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24〕11号
时效: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5 18:10 来源: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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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镇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3 18   

(此件公开发布)

 


天镇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天镇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雾、霾等自然灾害。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县气象局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三条  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县气象局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息,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六条  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监测、预测到有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急程度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V(一般)、Ⅲ级(较重)II(严重)I(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息。

第七条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利用电视、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微信、抖音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广播、电视台(融媒体)、通讯企业(移动、联通、电信)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完善发布流程。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时,广播、电视台(融媒体)、通讯企业必须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5分钟内利用各自的下发通道,按照迅速、准确、范围广的要求无偿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第八条  对暴雨、暴雪、雷电、道路结冰、大风、冰雹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除了按照常规方式播发外,相关传播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发布流程全网发布。

第九条  广播、电视台(融媒体)、电信运营企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使用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条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广播、电视台(融媒体)、通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设立气象灾害信息传播绿色通道。学校、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息。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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