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2024年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镇县2024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天镇县2024年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24年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断推动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坚持“零容忍”,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下列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违法采矿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洗沙场、搅拌站、养殖场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储存、加工生产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私挖滥采易发点、历史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天镇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闫伟国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康永兵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赵宇雄 副县长
成 员:高晓春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赵艳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温国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牛建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荆云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志峰 县水务局局长
高平福 县林业局局长
袁存芳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天镇分局局长
刘 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大队长
张 元 国家电网天镇供电公司总经理
徐 飞 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李 涛 国营林场场长
王生辉 玉泉镇党委书记
李 波 谷前堡镇党委书记
刘 静 卅里铺乡党委书记
贺占军 米薪关镇党委书记
张文煜 贾家屯乡党委书记
李彦东 赵家沟乡党委书记
冯秀峰 马家皂乡党委书记
苗国栋 南高崖乡党委书记
袁建刚 张西河乡党委书记
宋志辉 逯家湾镇党委书记
刘首龙 新平堡镇党委书记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温国荣担任。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私挖滥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改变开采方式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对重点区域做到重点监控,对巡查排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做到巡查到位、执法到位、监管到位、关闭取缔到位,有效维护辖区内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辖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实时提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建议;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勘测、认定;对接到乡镇、部门的报告及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认定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为有关部门在开展取缔非法违法采矿点、查封非法违法采矿设备、没收非法违法所得等工作过程中保驾护航;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沙霸”“矿霸”的黑恶犯罪线索及时立案侦查。
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场所、蔬菜大棚等设施农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查处;对非法违法采矿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非法违法采矿者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巡查检查中发现企业、个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配合调查处理。
水务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的监管,对河道内的私挖滥采行为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林业局: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巡查,负责对非法违法采矿涉林行为进行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发现非法用电行为的,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非法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县矿山企业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施监测。
宣传部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排查整治。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全力抓好各项工作。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乡(镇)联合开展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好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及安全生产大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牢牢扛起监管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多方协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属于常态化工作。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非法采矿的犯罪线索,公安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打击、社会监督”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发现、制止、查处、移交、问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强化监管;以严格执法治标、以优化服务治本,切实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人财物的投入,探索提高人防、物防、技防的水平,探索科技执法途径,逐步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格局,全面构建我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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