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新能源建设项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租金收入及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天镇县新能源建设项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租金收入及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镇县新能源建设项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租金收入及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对农村土地租用需求快速增长,为了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行为,确保土地租金收入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天镇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发展风电、光伏等项目所产生的租金收入的管理、分配及使用等活动。
二、土地租赁交易与租金确定
1.新能源项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晋农发〔2025〕4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执行,规范开展土地租赁交易活动。
2.土地租金的确定以天镇县不同区域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中部平川区、北部丘陵区、南部山区的实际情况综合核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租金标准最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投资方依法依规、公平协商确定。
3.鼓励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租赁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每满一定年限(如3—5年),根据物价指数、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当上调,确保村集体经济获得长期稳定的合理收益。
4.项目投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土地租金支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对公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租金后,应及时向付款方开具合法有效收据,并将资金纳入村集体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三、土地租金收入的分配原则
土地租金收入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分配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原则。租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租金标准、收支明细、分配结果等信息应全程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坚持普惠共享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原则。租金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村级公益事业,兼顾保障集体经济成员的共同福祉,并对困难群体予以适当帮扶。
3.坚持优先发展原则。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支持村集体再生产、再投资,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项目,增强村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
四、土地租金收入的使用方向
(一)对原承包户的补偿
1.对租赁已承包的土地,应首先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土地被租用的原承包户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对租赁未承包的集体土地,其租金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
3.对租赁已承包的荒山荒坡等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原承包合同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查属有效合同且承包方已进行实际投入和治理的,乡(镇)人民政府遴选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治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要依据评估结果,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合理补偿方案;对审查属无效合同的,或虽合同有效但承包人承包后未进行任何治理活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土地租金的支出重点方向
土地租金收入在完成对原承包户等补偿后,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其使用可遵循以下指导性比例,具体比例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1.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原则上安排约70%用于发展产业项目及实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形成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合作经营、租赁等方式获取持续稳定收益。
2.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原则上安排约10%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如村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民饮用水、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增加村民福利福祉。原则上安排约10%用于改善全体村民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困难群体、特殊群体进行慰问、救助等帮扶活动。
4.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及代管费。原则上可计提约10%的公积金、公益金及代管费。计提的公积金、公益金及代管费可用于弥补村集体经济产业经营亏损、扩大再生产及应对市场风险,村内公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公益活动的开支,移民搬迁村的后续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经费。严禁用于支付村“两委”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楼堂馆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
5.对其它特殊情形的处理。对于个别村土地租金收入较少,不足以发展产业的,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表决通过后,全部用于提高村民福利福祉待遇,以及对困难群体、特殊群体进行慰问、救助等帮扶活动。村集体若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租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通过村“四议两公开”程序表决通过后,可优先使用于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工作。
五、土地租金支出决策与审批流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年度土地租金收入使用计划,明确分配比例和具体用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对于使用租金收入实施的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项目,要坚持规划先行、逐级申报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或聘用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村拟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议事真实性、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预算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预算审核、招投标管理等工作,对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设计图等。
4.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晋农组办发〔2023〕26号)等文件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助与监管。
六、土地租金收入的管理与监督
1.土地租金收入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监管。
2.租金收入的收取、分配、使用及结余情况,必须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进行详细公示,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3.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租金收支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指导、审计和监督职责,加强日常检查与定期审计。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应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七、附则
1.本意见由天镇县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天镇县能源局)和天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新能源项目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晋政办发〔2023〕7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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