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镇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镇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强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绩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3〕137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4〕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简称奖补项目,下同),是指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要面向行政村辖区内的“村内户外”公共设施建设和民生改善工程。
第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民主决策、筹补结合。项目建设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相结合。
---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项目建设要符合农村发展规划,以不增加农民负担、不产生新的村级债务为前提,优先解决村民最急需、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民生问题。
---规范管理、阳光操作。既要规范操作,又要简化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选择和实施、资金筹集和使用等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四条 财政奖补项目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乡、村两级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管理,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政局主要负责编制全县年度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入库管理;审核乡镇上报的奖补项目预算,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指导乡村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导乡村奖补项目的规划。奖补项目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适应,要与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要与我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及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相契合。负责审查奖补项目的农民筹资筹劳限额及筹资落实到位情况。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审查申报项目村的急需程度、群众受益情况。项目应向村民积极性高、领导班子得力、村规民约完善的村倾斜。监督所属村项目民主决策程序合规、合法以及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公开公示情况。并负责对奖补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村委会是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申报、公开公示、过程监督、验收结算、运行维护等内容。村支部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民主议事,规范“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建立健全民主决策议事机制。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简称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等;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等;
3、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等;
4、环卫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建设等;
5、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绿化、亮化、美化村庄等设施;
6、其他村民认为受益面较广的便民利民设施建设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防止重复补助和遗漏。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各部门、各单位基本建设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也不得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附着物等补偿支出。更不得用于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缺口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奖补项目要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确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决策决定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逐级申报。
1、村级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概算金额、筹资投劳数额、工程建设方式、建设时间、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工程运行管护、筹资投劳决议情况等进行讨论整理形成统一意见。
2、村委会将项目实施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以上,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求意见。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奖补项目的工程内容、预算和筹资筹劳标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并经应到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4、会议邀请乡(镇)驻村干部列席,参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签到处和项目实施方案表决结果处签字确认。
5、村委会将相关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清册、项目实施方案和公示情况等申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人对各村申报的财政奖补项目进行群众积极性、议事真实性、项目可行性、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等因素严格审核,并核实本乡(镇)申报的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布局选址是否占用林地、耕地及基本农田等,是否属于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范围等。
乡(镇)审核后,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对项目进行排序汇总,并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本乡镇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预算、可研及施工图设计等,拟定本年度本乡(镇)奖补项目规划,纳入本乡(镇)奖补项目库并报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审核奖补项目预算的精准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并根据入库项目和当年预算,采取因素法,拟定全县当年财政奖补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核。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上报拟实施项目的筹资筹劳方案合规性进行审查,严禁因奖补项目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年度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好村级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要成立相应奖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成员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担任。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对奖补项目实行“四议两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分两种模式进行:一是由项目村群众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即村民自建);二是项目村群众通过由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采用询价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进行包工建设。包工建设要优先选择本村的工程队,工程队劳动力也要优先选择本村劳动力。
第十九条 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再追加财政资金投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或调整投资预算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奖补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总体不少于10人。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成工程量是否与计划建设内容相符、项目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资金使用是否安全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项目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 村级要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财政奖补项目领导小组要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一项一档”要求,将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情况、项目申报和审核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建设(前、中、后)图片、资金结算资料、资产移交资料、项目建成后管护制度等有关资料汇总归档,装订成册,集中保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资金、村级自筹资金等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村民筹资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的筹资标准和方式进行筹集,不得强行摊派。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不超过40万元,对重点项目可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乡(镇)可申请预拨不超财政奖补资金30%的启动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不超奖补资金总额的85%;项目决算审计后,再拨付到奖补资金总额的95%-97%,剩余的3%-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部拨付。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村级报账员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议事、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监理报告、公示等资料)经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乡(镇)审批后,县财政局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奖补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要求进行专账核算。村民的筹资、社会捐赠、村集体投入资金都要在项目开工前全部归集到乡(镇)奖补项目资金管理专账,纳入天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测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后续管护资金可通过村集体收入、村民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作用。
第二十七条 奖补项目和奖补资金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监督等专项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奖补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包括公开公示、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工程进度、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同时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镇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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